昆明市东川区华溢发电有限公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东生环罚〔2020〕17号
单位:昆明市东川区华溢发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3292523500
法定代表人:胡涛
地址:汤丹镇黄水箐
昆明市东川区华溢发电有限公司未按环评要求设置废机油暂存间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7月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执法人员到达昆明市东川区华溢发电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公司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环评要求设置废机油暂存间。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委托书》、《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我局于2020年7月2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放弃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7月21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生环罚告(听)字[2020]17号,2020年7月22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百〇四条-(二)-1: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实际产生量,5吨以下的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立即严格按照环评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厂区规范建设废机油暂存间,建立健全废机油管理台账。
2、处以人民币1万元(壹万圆整)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壹万元整(1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指定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202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