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玛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东生环罚〔2020〕15号
单位:云南玛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MA6NM9WY5K
法定代表人:钟雪香
地址:东川区天生桥工业园
云南玛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6月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执法人员到达云南玛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防水板生产线、高分子自粘卷材生产线、波纹管生产线建设项目在未依法取得环评批复前已基本安装完成。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委托书》、《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于2020年7月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7月6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生环罚告(听)字[2020]15号,2020年7月6日《送达回证》、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承诺书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条-(二)-3-(2):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三点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2)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建设实际进度在百分之五十以上,但未全部完工的。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立即停止防水板、高分子自粘卷材、波纹管生产线的安装工作,在未取得相关环保审批手续前不得再次进行生产线设备的安装。
2、处以人民币24750元(贰万肆仟柒佰伍拾圆)罚款(建设项目总投资3.0%)。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贰万肆仟柒佰伍拾圆整(247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指定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