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生环罚字〔2019〕28号
昆明市老来红矿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915301137972308146
法定代表人(单位):谢德芝
详细地址:东川区因民镇落雪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8月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组成的联合执法人员到达昆明市老来红矿业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确立了以下事实:(1)该公司厂区原矿堆场堆有约1000方原矿、50方铁精矿,未完全覆盖,未建设挡墙进行围挡,“三防”不到位;(2)公司选厂废机油暂存间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物证照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〇三-(二)-3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一八-(二)-1-(1)之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立即对堆场内的原矿、铁精矿进行覆盖,于2019年8月30日前在堆场建设挡墙对原矿进行围挡;(3)规范设置废机油暂存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针对该公司原矿堆场约1000方原矿及50方铁精矿未建设挡墙围挡、未完全覆盖,“三防”措施不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〇三-(二)-3之规定处以40000元人民币(肆万圆整)罚款;
3、针对公司选厂废机油暂存间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一八-(二)-1-(1)之规定处以30000元人民币(叁万圆整)罚款;
4、共计处以70000元人民币(柒万圆整)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增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联社建设分社户名:东川区财政局预算外专户帐号:0000036253137012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