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东川区国土资源局
2018年5月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昆明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行为的决定》规定。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五条
3.《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4.《昆明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行为的决定》(市政府2008年34号公告)
三、实施机关
昆明市东川区国土资源局,受委托组织,受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委托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转让地块无涉及司法情形,权属清楚;
2.转让价格不低于市场价;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要件不齐全,不符合转让相关规定;
五、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受理形式和地点
受理形式:窗口可受理。
受理地点:东川区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地址:东川区凯通路北延线区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
交通方式:可乘坐第1路公交车到达。
七、申请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其他说明 |
1 | 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转、受双方)及转、受让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签注盖章日期的转、受让双方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
2 | 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原土地权人持有的土地出让合同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
3 | 转、受让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属司法裁定的,需提供法院司法裁定书及相关文件; | 原件 | 1 | |
4 | 宗地开发投资情况证明资料(①在建项目由住建部门提供投资强度的证明②已建成项目提供房产证或房屋已建成的相关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
5 | 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需提供该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说明及证明材料;涉及国有及国家参股、控股企业申请办理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涉及共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须提交全体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 原件 | 1 | |
6 | 执法踏勘报告 | 原件 | 1 | |
7 | 经属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签章的权籍调查表及指界资料、宗地图、测绘成果表((①宗地图1:500或1:1000原件2份,②A3或A4图原件6份,③测绘成果表原件2份,含测绘成果函原件) | 原件 | 1 | |
8 | 土地估价报告 | 原件 | 1 | |
9 | 资料真实性承诺及根据地块具体情况,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 原件 | 1 |
八、办结时限
受理时限:14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勘、公示、上报政府审批占用的时间)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不含其它税收)。
十、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东川区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接收地址:昆明市东川区凯通路北延线区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30。
(二)受理
现场受理的,申请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告知同意受理的决定,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当面告知补正材料或退件通知;
(三)审核
受理后14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上报。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对许可通过的申请单位(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送达方式:到东川区国土资源局领取办理结果。
十一、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昆明市东川区凯通路北延线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62131133。
2.咨询回复
回复方式有现场回复、电话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1.申请人可以到东川区国土资源局征转利用科查询。
2.东川区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查询,电话:62131133。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昆明市东川区凯通路北延线东川区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
电话投诉:6213133。
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凯通路北延线区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昆明市东川区凯通路北延线(通讯地址);654100(邮政编码)。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国土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附件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办事流程示意图
资料补充完毕
未通过
通过
通过
未通过